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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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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6 16: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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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主体性:

我国公共采购法调整的重点应是非竞争性国有企业,并可设定门槛金额,控制公共采购范围。
1.《公共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共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誉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
(五)参加公共采购前三年内无重大经营活动违法登记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设定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2。 正确理解“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登记行为”。
参加公共采购的供应商在参加公共采购前三年内,其经营活动不得有重大违法登记行为。 那么什么是“大额违法登记”王周焕认为,大额违法记录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定罪。 其中,行政处罚一般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等。 《通用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包括:(一)上述行政机关对供应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作出的县级行政处罚决定。 经营活动中的行为,但受到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二)各级司法机关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作出的刑事判决。 生意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准确理解上述规定并不容易。 例如,一家公司被建筑部门勒令停止运营六个月进行整顿。 六个月后,它参与了公共采购。 有人认为,该公司停业六个月后,三年内将无法参与政府采购。 王周焕认为,如果行政处罚有期限,期限届满后可以参与政府采购。 又如,某公司负责人被判有罪,但本案判决并未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 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定罪后,公司还能参与政府采购吗?王周焕表示,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目前的贿赂案件中,检察官被定罪的情况较多,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公司并不多。 因此,您是否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⑵政府采购法第22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理超过公告数额的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机关批准,可以采取限制性招标

1.公开报价或选择性报价的结果是没有厂家投标或没有合格报价,但这仅限于原报价的内容和条件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2.属于专有权、独家生产或供应、图形、保密咨询,没有其他合适的替代品。
3.如遇突发紧急情况,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无法及时办理,确有必要。
4.由于兼容性或互操作性的需要,后续的维护、备件的提供、原采购的更换或扩展必须从原供应商处购买。
5.它是首次生产或供应的原型或对象,并以研究和开发、测试或开发的性质进行操作
6。 在原招标范围内,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
如果单独进行招标,将会造成严重的不便技术或经济困难。 事实上发生
于,在未与原发包厂家联系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
7.原合同的后续延期,如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所示。
8.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购买房产。
9.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通过公开、客观的评选产生获奖者
10.设计竞赛将通过招标程序进行,并以公开、客观的方式选出获奖者。
11.事业单位因业务需要,必须划定购置房产区域,对符合需要的,按照规定条件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
12.购买由残疾人、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囚犯提供的非营利产品或服务

13.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项、第十项之制造商选定方法、服务费计算方法及第十一项之作业方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独立穿便服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的良好记录

(5)参与前三年内无重大经营活动违法记录政府采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设定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延伸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采购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共采购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采购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和法治建设。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

参考: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