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区别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同。
2.实施的对象不同。
3.组织形式上存在差异。
4.基金的承保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实行严格预算管理,用雄厚的政府采购资金保障采购项目。 通过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挪用环节,防止资金流失、挪用和征收,维护政府形象。 相比之下,招标则缺乏这些特征。
5.服务结果不同。
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所有服务。 此外,政府采购资金的节全部转入金融系统,充分体现了反倡廉的目的,这是投标企业难以实现的。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
2、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区别首先,规范主体不同。 二是采购方式不同。 三是法律责任不同。 四是实施程序不同。 政府采购包括采购预算、计划、采购意向、采购要求、招标采购、合同备、履约验收、质疑与投诉、审查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招标过程从投标文件的准备开始,到投标完成后选择供应商结束。 第五,采购代理不同。 六是采购原则不同。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管道、水运、民航等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工程;
4控、灌溉、排水、引(供)水等。 ;
5.
2。 招标规模标准:
1单项建设合同概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及其他项目在200万元及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及服务其他,预计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依法登记后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出租、入股、依法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