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 一、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4、 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文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意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5、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