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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 进口
  • 2024-11-15 22:41:35
  • 5220
序号 条款 说明
1 第一条 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中华民共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中华民共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3 第三条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4 第四条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5 第五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签发。
6 第六条 进口经营者办理进口货物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7 第七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但最不超过货物到达口岸之日。
8 第八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伪造、涂改。
9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一)未按规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此处略具体条款,以下类似)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对部分货物进口进行有效监测和控。 其主要包括:
1. 管理范围:根据规定,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2. 许可证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签发,进口经营者办理进口货物时,需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3. 有效期: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但最不超过货物到达口岸之日。
4. 违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将受到海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货物进口管理,确保家经济安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