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政府公共采购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不属于政府集中公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单位必须自行采购。
第十条财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一条旨在加强对本市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规划,提高公共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法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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