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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


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经公共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填写《公共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供应中心的相关文件申请登记作为一个政府。 供货供应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良好的资金和财务状况;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和售后服务能力;
(5)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基金;
(6)申请注册参加公共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商业活动中没有违法注册行为;(七)专业技能复杂的行业,按照我国现行的行业职业资格规定,供应商还必须具备行业专业资质,行业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和管理服务。
参与公共采购的各方有哪些:
1.买方:是指依法使用国家税收资金和政府贷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从事日常政府活动或实现公共服务目标的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
2。 供应商:是指向买方提供货物、项目或服务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政府有部门批准,符合一定条件,依法具有公共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不符合公共采购中上述三类主体的,不属于公共采购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公共采购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有纳税能力并依法纳税。 社会保障基金记录良好;
(五)参加公共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登记经营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规定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公共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信息,并按照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的具体要求,买家可以审核供应商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