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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 采购
  • 2024-05-08 2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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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回答:在政府采购程序里。 首先,终止采购与终止采购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委托代建合同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即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