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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 采购
  • 2024-07-25 0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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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