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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强制性评分规定

  • 采购
  • 2024-05-07 0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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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强制性评分规定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投标人的某些指标或因素进行强制性评分,达到一定分数才能获得资格的规定。
目的
确保投标人具备最低合格标准。
筛选出具有特定能力和经验的供应商。
防止不合格或不可靠的供应商参与采购。
适用范围
强制性评分规定适用于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强制性评分因素
采购法强制规定的评分因素包括:
资质资格:投标人的注册、执照、认证或其他法定资格。
技术水平: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经验和业绩记录。
财务能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和支付能力。
管理能力:投标人的组织结构、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
环境保护:投标人的环境保护能力和记录。
其他因素:与采购有关的任何其他重要因素,如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
评分标准
强制性评分标准由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和行业惯例制定。 评分标准应明确、客观和非歧视性的。
评分流程
采购单位建立评分委员会,由专家或相关人员组成。
评分委员会按照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相关因素进行评分。
投标人必须达到所有强制性评分指标的最低及格分数才能获得资格。
影响
不满足强制性评分规定的投标将被排除在采购活动之外。 这可能会对投标人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产生重大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评标办法》
注意事项
制定和执行强制性评分规定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规定不能歧视特定供应商或行业。
评分标准必须合理、客观和与采购需求相关。
评分过程必须透明公正,所有投标人都应有机会质疑评分结果。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或行业最佳实践的更新,评分标准和规定应定期审查和更新。